黃進 / 讓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發揮更大的作用 ——紀念深圳經濟特區獲授立法權20周年
  • 2012-08-08 11:07

讓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發揮更大的作用
——紀念深圳經濟特區獲授立法權20周年

黃 進(中國政法大學校長)

 

今年,正值深圳經濟特區獲授立法權20周年,這是值得紀念和總結的事情。如果說20年前,深圳經濟特區獲授立法權,我們法學界樂見其成,那麼在今天,在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走過20年輝煌歷程之後,我們更期待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在未來深圳特區改革開放中,在國家的改革開放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授予深圳特區立法權的價值和意義

20年前,也就是1992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作出決定: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授權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並在深圳經濟特區組織實施。當時,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予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實際上就是從國家立法層面進一步明確:國家賦予深圳特區綜合改革試驗權。這不僅爲深圳特區進一步推進改革開放和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提供了一個難得的機遇,而且從國家層面講是國家在政治體制改革方面所進行的一次有益的探索。

20年深圳特區的實踐證明,這一改革舉措,這一大膽探索是成功的。首先,深圳特區基於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在市場經濟、社會公共事務和城市管理等領域制定了大量的法規和規章,滿足了深圳特區經濟社會發展對法制的需要,推進了深圳特區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推進了深圳特區法治建設,推進了深圳特區各項事業的跨越式發展。其次,根據改革開放需要,深圳特區開拓創新,先行先試,不斷試驗和探索立法,比如,在國內率先制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勞務工條例、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政府採購條例、信息化建設條例等等,爲國家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經驗,推動了整個國家的改革開放和法治建設。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深圳特區立法權,本身就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一次實踐。它表明國家通過授予立法權,允許在某些局部進行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領域的改革創新,先行立法,先行先試,走從下到上,以點帶面,以立法促改革、以立法促開放、以立法促發展的新路子。同時,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建構了中央和地方的權力關係,特別是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力關係,在這方面,至少值得特別注意的有這樣幾點:(1)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特別授權決定獲得的;(2)基於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制定法規,強調的是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而基於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地方立法權和較大市立法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則強調的是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可,應該說國家賦予的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有更大的立法空間;(3)根據授權,深圳特區制定特區法規,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4)與較大市立法權相比,深圳經濟特區立法無需經過省人大批准即可生效,自主權更大。上述這些顯然是改革,是創新,不僅在深圳特區的實踐中被證明行之有效,而且後來也得到《立法法》的認可,並在《立法法》中作爲國家立法制度肯定下來。


二、處理好與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有關的三種關係

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在20年的發展歷程中儘管克服了許多障礙和問題,但與深圳特區立法權有關的三種關係還將長期面對,必須處理好。

一是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和「較大市立法權」之間的關係。深圳市在2000年依《立法法》取得「較大市立法權」和2010年深圳經濟特區範圍擴大到深圳全市之後,早期在深圳存在的「一市兩制」或「一市兩法」問題可以說得到解決。但按照《立法法》規定,深圳市仍然擁有兩個立法權,即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和「較大市立法權」,這兩者的關係在今後的立法活動中仍需厘清。

二是基於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建立的法律制度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地方性法規之間的關係。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和《立法法》的規定,深圳特區行使經濟特區立法權,可以在不與憲法相抵觸以及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先行先試,率先立法,或者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級地方性法規作變通性規定,這就意味著深圳特區的法律制度可能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級地方性法規有不一致的地方,甚至會在適用時產生法律衝突。這需要我們予以關注。

三是深圳特區法律制度與港澳台法律制度之間的關係。深圳特區毗鄰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交往十分頻繁,同時與台灣地區的交往也比較多,而香港、澳門和台灣各自都有自己獨特的法律制度,在頻繁的交往中,各種區際法律事務和問題會應運而生,包括區際法律衝突和區際司法協助等。因此,處理好深圳特區法律制度與港澳台法律制度之間的關係,也是深圳特區面臨的一大挑戰。

總而言之,深圳是我國改革開放的「窗口」和「試驗田」,更是我國改革開放的排頭兵。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和深圳特區立法權成功走完20年的背景下,我們不要簡單地認爲,深圳特區立法的範圍更窄了、空間更小了、限制更多了。其實,深圳特區立法權的歷史使命並沒有完結,天地廣闊,大有作爲,任重而道遠。那就是要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大膽探索,先行先試,開拓創新,善用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讓其發揮更大的作用,在新的經濟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在推進國家和深圳特區經濟發展、政治文明、法治昌明、文化繁榮以及社會和諧等方面,用小平同志的話說:「殺出一條血路來!」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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