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辦理委托公證文書提示
  • 2008-11-05 11:42

2008年11月辦理委托公證文書提示

案例分析:  

香港居民陳某不幸病故,遺下妻子趙某,剛滿19歲的兒子陳大,及未滿16 歲的小女陳惠,陳某父母均已早於陳某死亡。陳某生前是內地一間外商獨資有限公司的股東和董事,在內地有與妻子共同擁有的別墅一幢。趙某因丧夫大受打擊,而患上精神病,需長期在醫院治療,其父、母親已去世。陳大到律師樓,要求中國委托公證人為他辦理継承父親在內地的遺產聲明,陳大說:母親有精神病,妹陳惠年幼,她們都無法照顧自己。父親生前說過:以後要靠我(指陳大)去打理生意,而妹妹和媽媽亦說過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因此我可否發表聲明,代我妹妹、媽咪放棄繼承,而由我來繼承父親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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