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陳某于1997年病故。陳某生前與妻子冼某育有一子陳甲,此外無其他子女。陳某父親去世后留有一間在內地的房屋由獨子陳某一直占有使用,該房屋未辦理繼承公證手續,房屋所有權人仍登記為陳某的父親。
冼某及陳甲認為他們是陳某的繼承人,陳某繼承于其父親的房屋亦是陳某的遺產,陳某去世后應當由冼某和陳甲繼承。因此,冼某及陳甲認為自己有權辦理公證手續,授權代理人代為前往內地簽訂房屋的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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