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何理解文件《通告第702號》中的附件部份文件名稱可作出“相對詳細的表述”所指的範圍?
近有委托公證人在按第四類證明文件的原本及複印本格式辦理公證文書時,超越辦證規則界定的證明對象範圍,除了證明文件存在的形式外,還把文件的實體內容一並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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