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决定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四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决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修改爲“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法”修改爲“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條,作爲第三條:“律師工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綫方針政策、决策部署,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建設。
“在律師事務所中,按照中國共産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設立中國共産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加强党的建設,發揮黨組織的政治引領作用和黨員律師先鋒模範作用。律師事務所應當爲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三、將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爲第四條:“律師執業應當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
“律師應當依法依規誠信執業,認真履行社會責任,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四、將第三條第四款修改爲第五條:“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在職責範圍內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五、增加一條,作爲第七條:“國家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加强涉外律師人才培養,支持律師事務所提升涉外法律服務能力水平,鼓勵律師行業加强國際交流合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
六、將第五條改爲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爲:“律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擁護我國社會主義法治;
“(三)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四)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五)品行良好。”
七、將第三十一條改爲第三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國家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規定。”
八、將第四十一條改爲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從事律師職業或者在律師事務所工作的,應當遵守公務員離職管理的有關規定。”
九、增加一條,作爲第四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應當加强統籌和組織引導。”
十、增加一條,作爲第六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執業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律師通過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從事規定範圍的法律業務。
“前款規定的考試的報名條件、申請執業程序、執業範圍等事項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
本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根據本决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