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國際通行的商事糾紛解決方式,在高效化解矛盾糾紛、促進國際經貿合作、助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發揮著重要作用,承擔著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職能。仲裁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司法的支持與監督。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著力營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環境,積極支持商事仲裁法治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8日發佈《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年度報告(2024)》,及時總結仲裁司法審查經驗,統一裁判尺度。2024年,全國法院審結商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18566件。其中,審結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5475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11016件,申請承認(認可)與執行境外仲裁裁決案件104件,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1971件。另,全國法院還辦結申請仲裁保全案件27069件。全年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呈現如下特點:
一是營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環境,保持低撤裁率和高保全率。2024年,全國法院審結撤裁類案件11016件,其中245件被法院撤銷或部分撤銷仲裁裁決,撤裁率僅為2.22%,持續保持低撤裁率;審結仲裁保全類案件共27069件,其中26770件得到法院支持,保全率高達98.90%,有效維護仲裁當事人正當程序權利,保障仲裁程序順利推進及裁決執行。
二是持續完善區際司法互助,深化內地與港澳台經貿合作。2024年,全國法院審結申請認可和執行港澳台地區仲裁裁決案件62件,裁定認可和執行53件,准許當事人撤回申請6件,充分表明內地法院支持港澳台地區以仲裁方式解決跨境商事糾紛,深化內地與港澳台經貿合作的司法立場。
三是積極踐行多邊主義,準確理解與適用《紐約公約》。2024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42件,無裁定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審結的申請承認和執行的外國仲裁裁決包括15個國家的仲裁機構以及臨時仲裁庭在我國領域外作出的仲裁裁決,體現出人民法院積極踐行多邊主義、準確適用《紐約公約》、積極支持國際商事仲裁的司法態度,為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
本年度報告還梳理了相關典型案例,對仲裁司法審查標準進行歸納總結,主要體現以下原則:
第一,在仲裁協議效力認定上,秉持「有利於仲裁協議有效」的解釋原則,鼓勵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對於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或裁或訴」仲裁條款效力、「協商前置」仲裁條款效力、「當事人所在地」仲裁機構的認定、「原告方所在地」仲裁機構的認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條款效力、臨時仲裁協議效力等情形,按照有利於仲裁協議有效的原則進行解釋。
第二,嚴格適用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維護仲裁裁決的終局性。一方面,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的事由對仲裁裁決進行審查,充分尊重仲裁「一裁終局」性;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行使司法監督權,保障當事人正當程序權利、監管仲裁員不當行為、促進仲裁裁決公正。
第三,遵循善意履行條約原則,秉持「有利於裁決執行」的立場依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人民法院嚴格適用《紐約公約》,通過支持國際商事仲裁程序,依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為裁決的跨境執行營造友好型司法環境,不斷滿足國際商事仲裁當事人多元解決糾紛的需求。
(轉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