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國企業協會商事調解委員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香港中國企業協會商事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是隸屬於香港中國企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企協會),在中企協會直接領導、監督和管理下的處理契約性或非契約性商事爭議的調解機構。
第二條 調解委員會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 通過調解或調解與仲裁對接機制,促使商事爭議得到有效的解決。
第三條 調解委員會在調解與仲裁對接的業務上接受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原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的指導。
第四條 調解委員會的宗旨是: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照自願、獨立、客觀、公正、公平、保密的原則調解處理當事人間的商事爭議,促進經濟貿易和諧快速發展。
第五條 調解委員會會址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調解委員會的主要業務是:
(一)受理中企協會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以及其他當事人之間在包括但不限於貿易﹑投資﹑銀行﹑證券﹑保險﹑物流﹑運輸﹑房地産﹑建築工程﹑高新科技﹑知識産權等商事領域的爭議案件;
(二)受理政府或其他國內外組織授權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當事人同意的商事爭議案件;
(三)研究和宣傳推廣調解及其它非訴訟解決爭議的方法;
(四)促進企業間交流,開展對外業務交流。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調解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主席、委員由中企協會提名,執行會董會通過。
第八條 調解委員會設秘書處和秘書,執行調解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秘書由中企協會總裁在委員中提名,執行會董會通過。
第九條 調解委員會會議由秘書處召集,主席或主席授權的委員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主持召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會議的決定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的委員通過方爲有效。
第十條 調解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調解委員會工作方針、原則等重要事項;
(二)制定、修改《調解規則》和其他調解委員會內部規章,報中企協會核准;
(三)討論、通過主席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組織調解員開展培訓、交流、研討活動;
(五)中企協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調解委員會必要時可以邀請調解員舉行擴大會議,討論調解委員會重要的調解專業問題和事項,作出相應決定。
第十二條 調解委員會設顧問委員會, 顧問由調解委員會常務會議提名,執行會董會聘任。
第十三條 顧問委員會爲調解委員會的業務發展提供指導意見。
第四章 調解員
第十四條 調解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接受調解委員會章程,願意遵守調解規則和調解委員會其他規定;
(二)熱愛調解工作,公道正派、能夠堅持獨立公正辦案;
(三)從事法律實務研究、教學工作,具有豐富工作經驗,或者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或海商海事等專業工作,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四)能夠保證調解辦案時間;
(五)調解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擔任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的,應當向調解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並確保提供材料的真實、準確:
(一)申請書;
(二)簡歷;
(二)所在單位書面意見。
第十六條 調解委員會收到申請材料,提交中企協會執董會審查通過後由中企協會公佈,發給聘書。中企協會經審查決定不聘任的,可以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調解員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後,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員在任期內履行職責情況和調解委員會工作需要,提出是否繼續聘任的意見,由中企協會決定續聘。
第十八條 調解員任期未滿,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不再擔任調解員的,由調解委員會提交中企協會審查後決定解聘。
第十九條 調解員因嚴重違反《調解規則》等不稱職行爲或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由調解委員會提交中企協會審查後決定解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不稱職行爲:
(一)違反調解員獨立、客觀﹑保密、公正公平原則的;
(二)受到嚴重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合議調查滿三次的;
(五)違反《調解規則》,調解案件嚴重遲延的;
(六)私自接受當事人饋贈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反《調解規則》,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一條 調解委員會決定不續聘或者解聘調解員的,應給予書面通知,可酌情決定是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未被續聘或者非因不稱職而被解聘的調解員,對尚未審結的調解案件,可以繼續履行調解員職責,直至調解程序結束。
第二十三條 調解員聘任後,由調解委員會印製調解員名冊。調解員名冊,調解員順序按照按繁體中文姓名筆畫排列。
第二十四條 調解員在任期內有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繫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等變化的或長期出國等情況的,應及時或提前通知調解委員會秘書處。
第五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中企協會爲調解委員會設立賬戶,建立嚴格的財務監督管理制度。調解委員會對資金進行管理,決定調解員辦案費報銷、補貼,聘請秘書的薪酬、補貼和調解委員會運作的其他開支。
第二十六條 調解委員會的經費來源:
(一)提供調解服務及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調解委員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主席、委員均不得在調解委員會領取薪酬。
第二十八條 調解委員會資産管理、使用中的其他未盡事宜由中企協會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條 調解委員會章程的修改,由調解委員會提出修改意見提交中企協會經執行會董會審議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理
第三十條 調解委員會需要終止的,由調解委員會或中企協會提出,報執董會審核通過後即行終止。。
第三十一條 調解委員會終止前,應在中企協會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理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調解委員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産由中企協會決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方當事人共同及個別地免除﹑豁免調解員依本規則進行調解時的任何作爲(故意虛構事實或法律依據的欺詐行爲除外)或不作爲而引起的所有責任及調解委員會和中企協會的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表明答辯意見,或參與調解委員會或本章程規定的個案調解員組織的活動,視爲認同本章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中企協會執行會董會審議通過,於2009年6月16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中企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