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委托公証文書審核加章轉遞
委托公証文書是將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由中國委托公証人出具證明文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加章轉遞後,供內地使用的公証文書。委托公証事務自80年代初司法部委托八位香港律師開始,目前有532位實際進行委托公証事務的中國委托公証人,承擔了出具所有送往內地使用的公証文件的業務。其業務範圍涵蓋了民商事活動的各個領域,包括證明各類聲明書(結婚、親屬關係、內地親屬來港、繼承、收養、經濟擔保等)、證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委托、贈與、受贈等)、證明法律事實(公司資料證明等)、證明文件的原本及複印本一致、證明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書、證明涉及《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商貿關係的安排》的相關核證事務等。1981年委托公証人制度建立時,爲了識別委托公証人出具的公証文書,司法部就規定將所有的公証人的印章和簽名印發到國內所有的使用單位,使用單位在接到當事人提供的公証書時。根據備案的印章和簽名與公証書上的簽名蓋章逐個核對驗證,經核對一致,確認其真實性,才予以采證。但是隨著委托公証人數量及委托公証業務的增加,這種逐個核對的方法就變得非常繁瑣和不便。同時,香港律師按規定不得向其它人員披露當事人申請辦理的事務(不管是向本事務所的同事或其它同行)。這一執業特點導致內地與香港公証文書流轉中可能出現銜接上的空隙,隨之出現一系列負面現象:一是不法之徒僞造、變造公証文書;二是委托公証不合規範,用證部門不予使用,影響了委托公証的公信力;三是同一人未作解釋和說明,多次申請辦理返內地結婚之用的公証文書。爲嚴肅委托事務的法律真實性,堵塞由于兩地法律規定的差异形成的漏洞,1991年11月,司法部商國務院港澳辦、新華社香港分社,對委托公証人的出證程序進行了改革,司法部授權公司對委托公証文書進行審核後加章轉遞。公司重點對公証文書是否符合辦證程序,是否按照規定的格式出具,文書內容是否不違反香港法律和內地法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加章轉遞,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轉遞。香港委托公証人出具的公証書,統一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登記、加蓋轉遞專用章後發往內地使用,內地用證單位只要核對公司在內地備案的轉遞印章即可,不必再逐個核對委托公証人的印章和簽名,從而大大方便了內地用證部門。
由于香港與內地屬不同法域,民商事法律規定存在諸多不同之處。中國法律在涉外民事關係適用法、公司法、婚姻繼承的法律中都有相關的規定,這些都是辦理委托公証事務必須考慮的規範。審核加章轉遞程序通過審核委托公証文書是否符合內地法律法規及內地用證部門要求,從而確保了公証文書的可用性。
199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涉港公証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規定法院在辦理涉港案件中,對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當事人均應提交由委托公証人出具幷經公司審核加章轉遞的公証證明;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的證明文書,應視爲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公証文書的效力。中國委托公証人出具委托公証文書與公司審核、加章轉遞構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委托公証事務。至此,委托公証制度形成了兩個相連的環節,先由委托公証人出具文書,然後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轉遞辦公室審核登記、加章轉遞。審核加章轉遞的環節起到在兩個不同法域中尋求平衡的作用,使委托公証文書即符合香港法律又不違反內地法律,符合真實性合法性和可用性的要求,也使不法之徒難以通過不法手段實現非法目的。
審核轉遞辦公室現有成員10人,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高級專員2名、專員1名、文員4名。主任、副主任負責對內容複雜或需作退件處理的公証文書申請進行覆審,與內地用證部門協調用證安排,以及解答委托公証人的辦證問題。
審核轉遞辦公室設前臺收件及發件組、民事審核組和商事審核組。前臺收件組由2名文員負責接收委托公証人送來文件幷進行初審工作,包括檢查公証文書格式、附件印、文件用途附注、核對辦證收費等;發件組由2名文員負責向委托公証人發回審核加章後的公証文書、公証文書副本轉遞及公証文書檔案掃瞄存檔工作。民事審核組由1名專員及1名文員組成,商事審核組由2名高級專員組成,分別負責審查民事類及商事類公証文書是否符合格式以及相關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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